婚事说明书
第二章 婚内 · 家暴

家暴证据,怎么留才有用

如果你正在被家暴,或者已经报警但不知道下一步做什么,这一页是写给你的。先保安全,再留证据——证据不是给情绪用的,是给法院用的。

如果你现在有危险,请先拨打 110。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一般在 72 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 24 小时内作出。
要点

只有病历和照片,保护令常常被驳回。

最有用的是三样: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2016年3月1日施行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2016年3月1日施行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保护令看证据能不能连成链

保护令能不能批,看证据能不能形成链条。只有病历和自拍照片,没有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常被驳回〔2〕;只有报警记录、没有伤情证明佐证的,也常被驳回〔3〕;只有受案回执的,同样〔5〕;威胁微信无法证实发送人的,也不行〔4〕。 反过来,几次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调查笔录、调解登记、伤情照片能对上的,法院会认定家暴成立,保护令还可以包含责令迁出〔1〕。 还要区分偶发和持续。有接处警表和皮肤挫伤,但法院认定是争执中偶发的,不算家暴〔6〕。即使认定了家暴,也不必然判离:伤情诊断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认定情节较轻的,也可能被认为感情还没破裂〔7〕。

怎么做

  1. 先保安全。正在被打或者有危险,先打 110。需要临时住处,让民警协助联系庇护所、救助站,或打妇联 12338。
  2. 报警时把话说清楚。你可以这么说:“我被人打了,现在需要出警记录;如果情节轻不处罚,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这句话直接决定你手里有没有纸面证据。
  3. 24 小时内去医院。跟医生说:“我是被人打伤的。”让这句话写进病历。诊断证明、片子、缴费单都留着;伤处拍照,带上时间。
  4. 申请伤情鉴定。跟公安提,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轻微伤、轻伤的鉴定意见,是保护令和判离最要紧的东西。
  5. 过程证据一起留。威胁、辱骂的聊天记录和录音,门口监控,邻居、单位、社区的证明。微信记录要能对上是哪个账号。
  6. 对方事后求原谅、写保证书,收下,但别撤案、别删记录。保证书是证据,不是和好证明。
  7. 材料够了就申请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书、身份证、结婚证、证据清单,交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法院。一般 72 小时内裁定,紧急的 24 小时。
  8. 诉讼里一并主张。家暴是法定判离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争抚养权时,家暴是不利因素。

容易出错的地方

  • 只拍照片、只留病历。 不少保护令就卡在这里,必须配上公安文书。
  • 病历不写受伤原因。 只写"软组织损伤",证明不了谁打的。要写"被人打伤"。
  • 报完警不要文书。 没有出警记录、告诫书,事后很难补。
  • 拖几天才去看病。 伤和时间对不上,证明力下降。
  • 威胁信息只截图,不留原始载体。 对方不认,就对不上发送人。
  • 把一次冲突当成家暴。 法院会区分偶发争执和持续侵害。
  • 以为认定了家暴就一定判离。 有判例认定了家暴,仍然没判离,还要看感情破裂的证据。

常见误解

以为其实
"报了警就有记录,法院能看到。" 要看有没有出警记录、是否申请了文书。
"伤得不重不用去医院。" 病历和鉴定正是证明后果最要紧的,越早越好。
"有照片就够了。" 单有照片很难认定,需要与其他证据印证。
"保护令要先起诉离婚。" 可以单独申请,紧急情况 24 小时内裁定。
"家暴证据只用于离婚。" 还影响损害赔偿、抚养权、财产分割。
引用来源核对用 · 7 条
  • 〔1〕(2019)渝0116民保令3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05-16:支持保护令,含责令迁出。
  • 〔2〕(2017)甘1102民保令2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04-11:驳回,只有病历和照片。
  • 〔3〕(2018)甘1102民保令5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04-13:驳回,只有报警记录。
  • 〔4〕(2017)粤1323民保令2号,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09-30:驳回,威胁无法证实发送人。
  • 〔5〕(2016)吉0721民保令1号,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06-23:驳回,只有受案回执。
  • 〔6〕(2023)陕0702民保令3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06-16:认定偶发,非家暴。
  • 〔7〕(2016)陕0202民初740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10-10:认定家暴但不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