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离婚时要一起还
如果对方在外面借了钱、债主找上你,或者离婚时突然冒出一堆债,这一页是写给你的。先看三件事:你签没签、钱有没有用在家庭、金额超没超过日常开销。
看三层:签字、日常开销、超出部分债权人举证。
共同签字的要还,日常开销算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债主举证用在家庭才要还。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引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已失效,其内容已被民法典 1064 条吸收。网上仍有人拿"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讲"婚内债务一律共同",那是被纠正过的旧规则。
三层:共签、日常需要、债权人举证
婚后一方借的钱,是不是共同债务,看三层:有没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是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部分债权人能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钱进配偶账户、配偶用自己账户还过款,可以推定有共同意思〔1〕;配偶拿自己房子做抵押担保,等于共债共签〔2〕;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贷,配偶是受益人〔3〕。 反过来,只有单方借条、配偶没追认、金额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用途又说不清的,不认〔6〕〔7〕。钱只是转到配偶账户还不够,还要证明用途;配偶能合理解释的,不认〔5〕。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说不清的,按资金流向逐笔拆〔4〕。二审改判常见的原因是:一审把购房当成共同用途,二审查出首付来自举债方父母卖房款〔8〕。
怎么做
- 先看自己站在哪一层。有没有你的签字或事后追认?是不是家庭日常开销?金额是不是明显超出你们家的收入水平?这三层决定你要不要还。
- 债主找上门,怎么接。你可以说:“这笔钱我没有签字,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请你举证钱用在了哪里。”超出日常需要的那部分,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 对方让你签字、或者微信回一句“知道”“会还”,别回。不签字、不追认、不代还、不用自己账户收这笔钱。一个“知道”,可能就变成共同债务。
- 钱进过你的账户,怎么解释。拿出账户借用、代收后转出的记录,说清钱去哪了。只说“我不知道”不够,要有流水和聊天记录对上。
- 离婚协议里写清债务。哪笔是共同债务、谁清偿、怎么追偿,都写进去;但记住,你们内部怎么约定,都不能对抗债主。
-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隐瞒举债。先看债主有没有起诉、有没有进入执行;再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抗辩,必要时就内部追偿另案起诉。
容易出错的地方
- 以为"婚内借的都算共同债务"。 旧婚姻法解释二的思路已被 1064 条取代,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要债权人举证。
- 离婚协议写"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就放心。 内部有效,对外不免责;债权人仍可起诉双方,清偿后再内部追偿。
- 用自己账户帮配偶收款、还款。 可能被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三门峡中院(2023)豫12民终1371号。
- 在微信里回一句"我知道了"。 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 只盯着"钱进了我账户"。 还要看能否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拿不出用途证据的,法院不认:兰州中院(2024)甘01民终2850号。
- 忽略配偶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自己房产抵押,等于同意共同承担:甘肃矿区法院(2026)甘95民终57号。
常见误解
| 以为 | 其实 |
|---|---|
| "结婚了,一方欠的钱另一方都要还。" 1064 条分三层,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由债权人举证。 | |
| "我没签字就绝对没事。" 事后追认、账户行为、提供担保都可能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 |
| "离婚了,对方的债跟我无关。" 婚内形成的共同债务,离婚不免责。 | |
| "离婚协议写了债务归他,债权人就不能找我。" 内部约定对外不生效,债权人仍可主张。 | |
引用来源核对用 · 8 条
- 〔1〕(2023)豫12民终1371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9-26:共同债务。
- 〔2〕(2026)甘95民终57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6-04-21:共同债务。
- 〔3〕(2025)苏12民终1278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5-14:共同债务。
- 〔4〕(2026)苏12民终232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7-17:部分共同债务。
- 〔5〕(2024)甘01民终2850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6-13:不是共同债务。
- 〔6〕(2025)吉05民终909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11-04:不是共同债务。
- 〔7〕(2026)鲁1625民初1059号,博兴县人民法院,2026-04-09:不是共同债务。
- 〔8〕(2021)川01民终1906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18:改判不是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