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说明书
第五章 财产 · 房子

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怎么分

要点

房子归登记的那一方,但婚后一起还的钱和对应的增值,要给另一方补偿。

补偿多少,看还贷金额、增值幅度,也看照顾孩子、过错这些因素。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十八条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缺一个,就不适用这一条。最常见的不符情形是婚后加了对方名字,或者首付是两人一起凑的,这两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怎么做

  1. 先定性质,再算钱。 四个条件逐项核对:合同签订时间、首付出资来源、贷款人、登记名义。任何一项对不上,先别用第七十八条,先判断是不是共同财产。

  2. 把账算清。 需要五组数字:

    • 购房总价、首付金额
    • 婚前已还的本息(这部分和对方无关)
    • 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本息要分开记
    • 离婚时的房屋现值(评估报告,或者双方认可的价格)
    • 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
  3. 算补偿。 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算法,分两步:

    第一步算增值比例:房屋现值 ÷(购房总价+婚前已付税费等相关成本)。

    第二步算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50% × 增值比例。

    举例:购房总价 100 万,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20 万,离婚时房屋现值 150 万。增值比例 1.5。补偿 = 20 万 × 50% × 1.5 = 15 万。尚未还完的贷款由登记一方继续还,不再从补偿里扣。

    这个算法不是全国统一口径。有的法院只算共同还贷本金,不计利息;有的把利息纳入分母;有的在贬值时按现值倒推。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之前,先找受诉法院三到五份同类判决,看它用哪一种。

  4. 固定证据。 首付的银行流水和转账凭证、贷款合同、还款账户的流水(要能看出资金来源,谁的钱进了还款账户)、房屋登记信息、评估报告。还款账户在谁名下不代表钱是谁出的,还需要证明资金来源。

  5. 提出主张。 两种方向选一个:要房子,就主张归自己、给对方补偿、剩余贷款自己承担;不要房子,就主张对方补偿、同时明确贷款由对方继续偿还、配合办理过户或转贷的时间。

  6. 谈不下来再诉。 诉讼请求要写清三件事:房屋归属、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贷款由谁承担。只写"依法分割房产",判下来还是要再算一次。

容易出错的地方

  • 按"房子现值的一半"主张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错误。对方婚前付的首付和婚前还的贷款和这一半没有关系,能主张的只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
  • 只算本金不算利息。 第七十八条说的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通常理解为还贷本息。只算本金,等于自动放弃了一部分。
  • 忽略婚前已还部分。 婚前还的本息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不计入补偿基数。反过来,如果对方把这些算进共同还贷里,要及时指出。
  • 房子加了名还按第七十八条谈。 加名之后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比例看约定和出资,不再按"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来算。
  • 口头承诺加名当成已经加名。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口头承诺不产生物权变动,也不当然产生补偿义务。要约束对方,写书面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贷款没还完就要求过户。 抵押期间变更登记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实践中银行多数不同意。常见的处理是约定还清后过户,或者由取得房屋一方承担剩余贷款并办理转贷。
  • 装修款当作产权出资。 装修不改变房屋权属,通常作为补偿因素考虑,具体要看当地裁判习惯,不要按产权份额主张。

常见误解

以为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