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怎么分
如果房子的首付或月供里有父母的钱,你们正在争这套房怎么分,这一页是写给你的。先弄清一件事:这笔钱是借的还是给的、给的是谁。
先看有没有约定。
没约定,看谁出的钱、房子登记在谁名下。
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法院看三件事
父母出的钱,最后算借款还是赠与,法院主要看三件事:当时有没有说清是借、钱怎么走的、用到了哪里。
三件事都有——有借条、有转账记录、能证明钱用于买房或装修——法院多认定为借款,由夫妻共同偿还〔1〕〔2〕。只有子女一方事后补的借条,配偶没签过字、也不知情,多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血缘关系越近,主张借贷的一方要证明得越充分〔3〕。
没有借贷证据的,按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不少判决强调父母没有出资的法定义务,如果能证明当时说好是临时周转、以后要还,会倾向认定为借款〔1〕〔4〕。
认定为借款之后,还要看钱用在哪。用于购房、装修、家庭重大支出的,多算共同债务;金额巨大、去向不明的,可能只让子女个人承担〔5〕。
检索范围(元典案例库命中 2845 件、筛出 100 条、覆盖 79 家法院)与局限见 本页依据说明。
怎么做
如果你不确定这笔钱算借还是给,先从第 1 步翻记录;对方家说是借款,看第 2 步。
- 先翻三样东西: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有没有借条。看当时说的是“给你们买房”还是“先借着”。这一步决定后面所有讨论的前提。
- 对方父母说是借款,你就问一句:“当时的借条在哪?转账备注写的是什么?”只有子女一方签字、离婚期间才补的借条,法院一般不认。
- 你家出的钱,把证据串起来。转账流水、取现记录、聊天里“这钱只给我儿子/女儿”的话、卖房合同。能证明是给你一个人的,就按个人赠与谈;证明不了,按对双方的赠与谈。
- 谈不拢,先对号入座。一方父母全款、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子可判给这个子女,给对方补偿。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都出钱:按出资来源和比例判,拿房的一方补另一方。
- 想拿房,先算自己拿不拿得出补偿款。拿不出,法院可能把房子判给能支付的一方——这不是道理问题,是执行问题。
- 写协议时把出资性质写死。写清“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出资多少,是赠与给谁/是借款”,比事后各说各话强。
容易出错的地方
- 拿离婚时补的借条说"这是借款"。 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10891号:父母和子女是血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证明要求更高。只有子女签字、配偶没认过的借条,不算共同债务。
- 只看转账记录,不看当时说好的是什么。 转账只能证明给过钱,证明不了是借还是送。
- 以为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 婚后买的、父母出钱的,登记只是因素之一。
- 把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混一起。 婚前出资原则上是给自己子女的;婚后看出资约定和登记。
- 只算首付,不算还贷。 父母替还的按揭、装修款也是出资,要一起算。
- 要求把出资全退回来。 已经认定为赠与的,不能要求返还,只能作为分割时的出资来源。
常见误解
| 以为 | 其实 |
|---|---|
| "父母出的钱,离婚时当然要还。" 没有借贷合意就是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 |
| "房子写谁名就是谁的。" 婚后共同财产要看资金来源,登记不是唯一标准。 | |
| "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另一方一分没有。" 解释(二)第八条仍要求综合考虑后给予补偿,不是归零。 | |
| "补一张借条就能把钱要回来。" 事后补签、单方签字、离婚期间形成的借条,法院一般不认。 | |
引用来源核对用 · 5 条
- 〔1〕(2018)浙01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借条、资金链、用途能对应,认定为借款。
- 〔2〕(2020)沪011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上。
- 〔3〕(2019)沪02民终1089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 年 1 月 23 日:单方借条、离婚期间形成、配偶未追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4〕(2025)新02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 4 月 11 日:借条、微信、流水形成证据链,认定为借款。
- 〔5〕(2019)苏0205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 年 7 月 21 日:15.2 万共同债务,24 万不认定为共同债务。